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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 太和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6-01-2023-07-11     征集部门:太和区人民政府     浏览: 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及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发〔2023〕12号)要求,现先公众征集意见。


联系人:太和区自然资源分局  曲屏萍萍 


锦州市太和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及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把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土地使用标准体系,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拿地即开工”,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系统化改革创新。按照政府统筹设计、部门政策配套的思路,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遵循稳中求进的思路,实行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的方法稳妥推进“标准地”改革。根据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投资强度等要求,完善配套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坚持市场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在“招拍挂”出让时的条件,通过事前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坚持全程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对控制性指标进行联合验收。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监测核查和信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时限

在辽宁汤河子经济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23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1宗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4年12月底前,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70%;到2025年12月底,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按照“标准地”供地。

四、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要求,在我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优服务、企业重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缩短工业项目落地时间,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建立“亲”“清”的政企关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创新升级。

“标准地”是指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应的区域评估基础上,按照事先设定的控制指标出让,用地企业按照约定履约的行为。

五、主要工作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牵头单位按照“7+N”模式开展区域评估工作。“7”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区域评估,“N”即在7项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统一评估。

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评估成果,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应急局等)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控制指标按照“5+X”模式确定,“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节能)及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即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等指标。在“标准地”出让前,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控制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区营商局等)

(三)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必须满足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实现“七通一平”(通道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热力、通电信、通燃气及土地平整等基础建设条件)。“标准地”出让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配置,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配置方式。(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等)

(四)明确承诺履约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将产业准入要求、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与辽宁汤河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合作中心、各相关街道等)

用地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及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等)

土地出让和项目审查实行并行推进,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服务措施,为企业无偿提供从招商意向到落地达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营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等)

按“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结合招商情况,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作为出让前置要件,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营商局、区经济合作中心等)

(五)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和投产复核,对“标准地”出让、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及其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情形,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规定及相关约定执行。(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应急局、区经济合作中心等)

(六)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标准地”相关标准执行。(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营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应急局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锦州市太和区“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区域评估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土地出让成本,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推动协同合作。各部门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改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本实施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是指新增工业用地。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锦州市太和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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