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财政行政执法透明,锦州市太和区财政局根据《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锦州市太和区财政局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依法有序、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公示环节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人员、依据、权限、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七条 事中公示 财政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 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不得公开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财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示途径 通过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公场所等途径,及时公开有关财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 按照“谁制作、谁采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由其制作部门及时采集、更新和撤下,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拟公示的信息经制作部门采集整理后,由制作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事项,由制作部门提交财政局保密审查机构审定;对可以部分公开或者一段时间后可以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 通过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行政执法信息的,由信息制作部门负责;通过办公场所发布行政执法信息的,由该场所的管理部门负责。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其他途径发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按照国家和省具体规定发布。
第十四条 公示调整时限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制作或管理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公示办理时限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撤下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公开的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信息制作部门应当及时从有关公示载体撤下。
第四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信息更正 信息制作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按照公示信息采集、发布、更新的程序规定重新发布。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提出纠错建议,行政执法信息制作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要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 财政局办公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价,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日常评估和考核,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应公开不公开、选择性公开、公开不及时、更新维护不及时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移交厅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锦州市太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