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锦州市太和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锦州市太和区财政局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财政局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锦州市太和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检查:
制定的全年行政检查计划。
(三)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财政局人事部门应当为法制机构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财政局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健全法治审核培训制度,每年开展的培训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征求局内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在送审前征求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终结后,提请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卷移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评价、定性及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资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行政相对人、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财政局法制机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距案件办理期限不足7个工作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随案卷说明理由,否则局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在网上办案并完成法制审核,在审核环节已提出办理意见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纸质件办案并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直接作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在补充材料或改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局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财政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锦州市太和区财政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案件或执法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未经法制审核、改变或者不采纳审核意见、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材料,造成执法过错;法制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锦州市太和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