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河子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太和区支持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太和区支持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动能,有力有效推动太和区高质量发展,依据《锦州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锦政办发[202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及实际经营地坐落在太和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科技成果在太和区企业落地转化的高校院所。
二、支持奖励政策
(一)推动实施科技主体培育
构建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竞争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高成长型科技企业,集聚“爆双深”特色企业。
第一条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对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备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千元后补助;对企业每连续三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备案,一次性给予2千元后补助。
第二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对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后补助;对区外整体实体性搬迁到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一年以上),给予3万元后补助。
第三条 实施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培育
实施省新型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后补助。
第四条 实施“爆双深”企业培育
落实市“爆双深”企业评定,引导企业入库,对入库企业在人才引进、新型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平台组建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获评的“爆双深”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后补助。
(二)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面向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 支持组建和共建高水平创新平台
对新获评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3万元后补助;对新获评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后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院士工作站、长江学者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专家合作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后补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实施“榜带盟”计划
对成功实现省“揭榜挂帅”揭榜合作的发榜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入选省、市“带土移植”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获批组建省典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的盟主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后补助。
第七条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鼓励企业加大与科研院所、大学院校合作,年内每引进一个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际效果可增产,对引进企业和高校院所实行奖励,各奖励2万元;推动引进技术转移机构,对首次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后补助。
第八条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解决制约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我区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实行增量增速奖补,根据研发投入年增量1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后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重视科技创新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或者解决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且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者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一、二、三等奖项,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后补助;对当年通过自主研发获得一类知识产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项1千元后补助。
(四)提升科技创新孵化能力
鼓励引导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支持载体提升产业集聚度,推动提档升级。
第十条 加强科技孵化载体建设
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后补助。
三、其他事项
1.区政府在预算中安排科技创新资金,每年递增不少于5%。
2.本政策由企业向属地街道进行申报,属地街道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其数据进行审核认定。
3.企业、机构或企业、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企业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重大群体性信访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4.本政策由区科创局与属地街道综合评定后上报区政府,由区财政局给予奖补。
5.若以上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
则执行。
6.本政策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