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发〔2024〕3号

太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区支持服务类行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THQRMZF/2024-00002  发布机构  太和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4-01-15
 文  号  太政发〔2024〕3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24-01-15  生效日期 

汤河子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太和区支持服务类行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太和区支持服务类行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动我区服务类行业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依据并落实《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辽政发〔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奖励支持对象和范围

1.注册且税收缴纳、入库纳统、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规模以上各类服务业实体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

2.注册且税收缴纳、入库纳统、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实体企业。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住宿业、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

3.太和区范围内的各类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在太和区注册的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在太和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商企业、电商园区。

4.由太和区人社局审批、成立且税收缴纳、入库纳统、办学场地在太和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类服务业,年培训达200人次以上的。

5.其他符合条件的服务类企业。

二、分类支持奖励政策

1.支持升限升规入库。注册且税收缴纳、入库纳统、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报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符合规上标准)报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外地企业在我区成立子公司发展经营并升规入库,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壮大。注册且税收缴纳、统计入库、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批发和零售企业,依据本年度累计实现的营销额(零售额)同期增量情况给予奖励。对同期增量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30%的批发企业、同期增量5000万以上且增速不低于30%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持续激发住宿餐饮企业活力。注册且税收缴纳、统计入库、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餐饮和住宿企业,依据本年度累计实现的零售额同期增量情况给予奖励。对同期增量500万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30%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支持产销分离。税收缴纳、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房地产业实现产销分离,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当年入库纳统,在升规入统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

5.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税收缴纳、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各类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批、零、住、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量在行业内排名全区前五(若该行业内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总数不足5户,则全部纳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收入增速超过5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税务局)

6.支持物流企业壮大规模。对税收缴纳、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物流企业,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于国内外知名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企业在太和区新成立子公司,并在太和区纳税、入库、纳统、实际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大型物流企业总部(区域)迁入太和区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局)

7.鼓励商业统一结算。税收缴纳、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包括家居建材、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特色商业街区等经营主体,当年度实现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的,并新增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8.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对新建设或引进盘活商业建筑面积3万—6万(不含)平方米、6万—10万(不含)平方米,且商铺开业率达到60%以上,在太和区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的营投资方或运营方,自持率达到70%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给予运营主体开业奖励,政策兑现期间若开业率和自持率低于申报标准,则不再兑现剩余未兑现奖励。对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商务局)

9.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在太和区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对新认定的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省现代服务集聚区、省服务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于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建设、人才和专业管理团队引进、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等。(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10.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在太和区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的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金融业、2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1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业、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业、5000万元及以上的商务服务业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创局、区交通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

11.支持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在太和区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的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民办养老、2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托幼、5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母婴、5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康复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文教局、区卫健局)

12.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太和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行兑付。(责任单位:经合中心、各街道、汤河子产业区)

13.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发展,对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电商基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示范电商基地”称号,且年度网络销售额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税务局)

14.促进对外贸易稳增长。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重点外贸企业,依据年度累计实现进出口增量给予奖励。给予本年度累计增量进出口实绩1000万人民币(包含)至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企业奖励1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包含)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的企业奖励2万元,累计增量1亿元以上且增速30%以上,奖励2万元;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首次实现进出口实绩,且当年累计进出口实绩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5.不断丰富消费新业态、新场景。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商业载体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太和区开设首店、旗舰店的给予奖励,引入全国首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入辽宁首店、旗舰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入锦州首店、旗舰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总部设在太和区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超市),且统一在太和区纳税、纳统的法人单位,新建直营连锁便利店(面积不低于80平米)5个以上,按单店1000元给予奖励,每个品牌连锁便利店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6.鼓励一产、三产联动发展。按照“三产融合”理念,对纳税、入库、纳统且实际经营在太和区的农业休闲、餐饮、住宿、观光、体验功能的农旅结合项目,入库纳统后,在入库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17.促进技能培训服务业发展。注册且税收缴纳、统计入库、办学场地在太和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类服务业,成立3年以上(包括3年),经人社部门认定,年度辖区内新增免费培训失业人员达200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新成立办学场地在太和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类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逐级审核。采取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各归口部门、财政局共同复核的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最终确认。

1.初审。各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对未通过的企业告知原因。

2.复核。各归口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各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确定拟受奖励企业名单,上报区政府审议。

3.公示。对拟受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4.资料留存。各归口部门留存奖励资金兑现相关资料并存档。

(三)资金拨付。由各归口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向区人民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政府批复后,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四、加强工作保障

1.本政策措施涉及的统计认定,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名单按当年新纳入统计一套表平台名单认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据按统计一套表当年1—12月数据认定;奖励补助申报企业名称需与区统计局入库企业名称一致。涉及其他经营数据需提供相应的符合法律规范的票据、相关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2.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区科创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信访稳定事件等问题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享受以上政策,具体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4.对发展态势好、贡献大的服务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5.本政策自2024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