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发〔2025〕12号

太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太和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THQRMZF/2025-00015  发布机构  太和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9-01
 文  号  太政发〔2025〕12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25-09-01  生效日期 

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太和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治理成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考核。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以及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要遵循“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加强监管”的原则,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第二章 管理考核体系

第四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职责做好统筹推进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一站一策”运维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运维管护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机构,建立相应制度,制定实施计划,指导村级组织和农户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明确设施管理责任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考核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定考核细则,建立考核档案。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设施规模、技术工艺、运行维护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鼓励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行维护具体工作。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自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第八条 运维单位要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第三章 运行维护要求

第九条 农户庭院内设施及管线,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或设立指示牌匾。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的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尽快修复设施。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定期巡查并填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查检修,必要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定期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四)检查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五)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六)定期检查厌氧池和化粪池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视厌氧池和化粪池的使用情况,定期清运,防止满溢;每年对厌氧池和化粪池池底进行人工清渣,打捞出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禁止随意堆放,杜绝二次污染。

(七)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清理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八)人工湿地及氧化塘治理设施要定期检查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如出水定期资源化利用,应及时做好去向记录,不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九)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村管网系统的监督工作;禁止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其他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情况发生;注意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发现人为破损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维护;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处理设施资产安全,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药剂添加记录、问题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每月向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后每季度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巡查和抽核,汇总分析数据。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定期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一)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项目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执行。

(二)处理规模大于20m³/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日处理规模20吨以下设施每年监测一次(每个村处理设施超过5套的,抽检5套)

(三)处理规模大于500m³/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社会化运维模式,委托主体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二)为设施运维机构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维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维水平。

第四章 有序分类整改

第十八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建立不正常运行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分析原因、制定计划。原则上在列入整改清单后2年内完成整改。推动分类整改:

(一)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报地方政府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

(二)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

(三)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要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

(四)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

(五)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六)对农民群众使用污水管网不当,造成管网不畅的,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五章 设施停用(退出)

第十九条 设施停用(退出)的条件。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二)村庄发展与原建设规划差距较大,农村污水产生量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导致实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

(三)农村改厕数量较低且破损现象严重,无法有效收集污水,且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习惯庭院泼洒利用土地消纳等资源化利用的。

(四)常住人口较少、居住相对分散,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的。且农村改厕数量较低或农村生活污水利用拉运方式处理的,鼓励农村生活污水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停用(退出)申请与审批。

(一)设施停用(退出)需提前三个月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停用申请。

(二)属地街道应组织编制设施停用(退出)方案及设施停用(退出)封存报告,说明设施停用(退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停用(退出)方案应包括设施现状、停用(退出)原因、停用(退出)处置、设施替代方案、环境影响预测、设施保护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等内容。采用封存形式的,还应有封存形式、封存要求等内容。

(三)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设施停用(退出)方案及设施停用(退出)封存报告开展评估。对于设施涉中央资金等重大投资的,经区长批准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停用决定应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停用(退出)。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设施运维。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民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逐步构建政府、村级组织、村民等共治、共享、共担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资金相挂钩。

第二十四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区生态环境分局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年度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研究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要按照整改时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约谈相关领导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市专项督查范围,建立问题台账,实施动态销号管理,推进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链接:

太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太和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考核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