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太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消防监管工作,有效防范消防监管 对象的失控漏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区政府组织制定了《太和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和《太和区消防监管权限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限期梳理上报消防监管对象。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太和分局、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太和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的界定标准,梳理各自的消防监管对象报区消安委办公室,经区消安委核查确认无误后,形成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街道各自的消防监管对象清单报区消安委办公室,由区消安委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区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重新调整确定监管对象,此项工作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二、加强工作移交和信息共享。自即日起,凡是新开办的场所或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监管责任主体要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及时列为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消防监督和管理。教育、民政、卫健、 城建、商务、市场监管等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在完成对建筑或场所的审批时,要及时主动将有关信息共享,由属地街道依据《太和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确定消防监管对象的监管主体,并进行移交。同时,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健全消防违法问题移交处理机制,对拒不整改问题或整改不积极、不主动的,由监管责任主体移交具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处理,形成完整执法闭环。
三、统筹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各街道办事处要采取“专兼结合、以专为主”模式,定岗消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要专项或统筹开展消防监管工作,督促 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整改火灾隐患,消除或移交消防违法问题。 区政府将研究出台配套政策,落实人员保障和激励措施,同步组织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人员能力水平。
各街道办事处、公安太和分局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区政府。
附件:1.太和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
2.太和区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太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附件1
太和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
一、商场(市场)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三)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商场(市场)、露天市场、夜市、早市、商店等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25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三)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宾馆(饭店)类公众聚集场所、农家乐,以及日租房、公寓等场所。
三 、体育场(馆)、会堂
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四 、公共娱乐场所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
1.小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2.小网吧: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3.小美容洗浴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 馆、美容院、养生馆、足疗馆、按摩店。
(三)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公共娱乐场所。
五、 医院及医疗机构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小于 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医院、医疗机构及月子会所。
六、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1.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且住宿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2.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且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
1.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且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3.建筑面积3000-5000平方米以下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4.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三)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
七、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及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
八、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九、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藏书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县级以上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十、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属于供电侧的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二)属地街道负责:属于用户侧的储电厂(站、室)、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的换电站、充电站(室、桩),撬装式储能或充电装置。
十一、专门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十二、工业建筑及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除本条第二款范围之外的甲、乙、 丙类厂房、仓库;占地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单、多层丁、戊类仓库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单、多层丁、戊类厂 房、仓库,高层或地下丁、戊类厂房、仓库,以及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35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三)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工业建筑及其附属建筑。
十三、 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级及以上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二)属地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科研单位。
十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1.除文中前十四条外,符合“领域归口、业务相近”且属于同等规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2.高层公共建筑(24米以上);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银行、金融、证券交易类场所;
5.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6.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7.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8.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9.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10.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11.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12.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14.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15.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16.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17.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
1.除文中前十四条外,符合“领域归口、业务相近”且属于同等规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2.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3.村(居)民委员会。
(三)属地街道负责
1.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
2.不属于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对象的建(构)筑物、设备(施)、装置或露天区域及其堆放物等。
注:1.当上述规定出现监管主体冲突情况时,按照“部门监管优先”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当部门间监管主体冲突时,按照“专业监管优先”原则确定监管主体。
2.监管对象为集多业态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综合楼、工业园区等时,应按实际使用性质整体定性考虑确定监管主体。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照本文规定以建筑为单位拆分确定监管主体,但公共部分不得拆分监管主体。
3.文中建筑面积包含同一场所内连通的所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
4.文中所有“大于、超过、以上”不含本数。
5.本清单内容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文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 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甲类生产: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
乙类生产: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生产: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丁类生产: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
戊类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
甲类储存: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类储存: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类储存: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丁类储存:难燃烧物品。
戊类储存:不燃烧物品。
科研单位:是指政府部门下辖的事业单位,以研究课题,从事基础实验研究为主。
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附件2
太和区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法定职责
1.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及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二)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专项检查。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三)监管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5.刑事移交。
6.确立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二、 公安派出所
(一)法定职责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监管方式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联合检查。
3.举报投诉核查。
4.对“九小场所”界限范围以下的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针对《太和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文中前十四条外,符合“领域归口、业务相近”且属于同等规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原则,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九小场所”以外的同等规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6.针对《太和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文中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无物业的小区,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监管内容
1. “九小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2. “九小场所”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 “九小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九小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 “九小场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是否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
1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1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3.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14.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拟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15.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提示消防安全风险情况。
16.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17.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每年对居住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18.村(居)民委员会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19.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防火安全公约。
20.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21.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对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22.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建立志愿者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行政处罚。
4.刑事处罚。
5.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 属地街道
(一)法定职责
1.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3.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5.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二)监管方式
1.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三)监管内容
1.单位、场所或建筑物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2.单位或场所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管理区域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单位或场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11.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 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2.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13.构筑物、设备、设施或露天区域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等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注:1.当本清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
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
2.本清单内容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