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太和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
太和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和区土地挂牌后,摘牌企业根据摘牌出让金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到属地财政国库,形成政府基金收入。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入库后,太和区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支出范围如下: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产业发展扶持、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第四条 太和区政府对土地收益支出严格按相关政策及区政府要求支出,坚决杜绝返还土地出让金现象的发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土地收益支出专户,对城建支出优先考虑,适时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企业科研支出等用收益进行奖励性安排,确实保证土地出让金基金收入和支出合理化,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