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有关部门、汤河子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锦州市太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锦州市太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区委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区域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太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太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主 任:区政府区长
副 主 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医保分局、区科技创新局、团区委、区互联网舆情监测中心、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区防减救灾委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决策部署;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太和区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与培训,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区防减救灾委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
(2)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4)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5)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7)承办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在区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区防减救灾委视情成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防减救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4 专家委员会
区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5 各街道办事处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健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关于汛情灾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单位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市防办。
气象部门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利部门负责水情、雨情、水利工程的监测;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的监测;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锦州市防指报告。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防减救灾委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预警、预报信息,视情提升战备等级,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以上两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6)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每天8时30分之前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日上午9:00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对于启动国家、省级应急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
4.2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防减救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专家小组评估。现场信息利用无人机和视频采集系统获取实况数据、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为专家小组评估提供真实数据。
应急、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建立救助台账。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
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太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决定启动。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部署工作。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全体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救灾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消防救援大队快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区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区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区供电公司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组织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参与救灾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志愿者与特殊群体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定期沟通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理状态,给予情感支持。
(11)做好宣传报道与舆论疏导。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协调有关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进行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积极组织开展或配合上级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3)其他成员单位行动。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灾情上报。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照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
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部署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各救灾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派出工作组。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根据灾情发展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内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区消防救援大队快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区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安全畅通。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开展医疗救治,做好保险理赔。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区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区供电公司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8)做好应急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组织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参与救灾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志愿者与特殊群体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定期沟通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理状态,给予情感支持。
(10)做好宣传报道与舆论疏导。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协调有关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1)进行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积极组织开展或配合上级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2)其他成员单位行动。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灾情上报。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照程序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或其委托的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组织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开展医疗救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组织救灾捐赠。区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志愿者与特殊群体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定期沟通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理状态,给予情感支持。
(8)进行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其他成员单位行动。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因灾轻伤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视情派出工作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开展医疗救治。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进行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行动。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若响应级别升级立即上报并将指挥权移交上级部门。
5.7 响应终止
若现场具备防止发生自然灾害的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风险已经完全消除,响应可以申请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灾害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灾害评估。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根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本级补助资金,并积极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太和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乡镇两级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抓好落实。
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区委、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本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本级预算内投资。
(4)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1)区政府和交通不便或灾害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乡镇两级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健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2)负责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设备设施保障
(1)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备灾害救助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区委、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3)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等工作。
(2)区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和治安保障
(1)区交通运输局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3)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 宣传和培训
(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中所提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进行评估,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处置方案。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调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